南投縣仁愛鄉清境社區發展協會組織章程
91.12.13成立大會暨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訂定
99.05.20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壹、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南投縣仁愛鄉清境社區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
福利,建設安和融洽、團結互助之現代化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劃定之大同村第十四至二十鄰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社區之區域內。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根據社區實際狀況,建立左列社區資料:
1歷史、地理、環境、人文資料。
2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
3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
4其他與社區發展有關資料。
2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
3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
4其他與社區發展有關資料。
二、針對社區特性、居民需要、配合政府社區發展指定工作項目,政府年度推薦項目、社區自創項目,訂定社區發展年度計畫。並編訂年度經費預算,積極推動執行。
三、設立社區活動中心,作為社區活動場所。
四、辦理社區內各項福利服務活動。
五、與轄區有關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強協調、聯繫、以爭取期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
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貳、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本社區居民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社區內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贊同本會宗旨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按繳納長年會費比例推出代表一至五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個人或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認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所贊助者,得經理事會提名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
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左列情勢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含死亡)。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未依規定如期繳交會費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二個月前預告。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
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述各權。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參、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
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會員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擬定各種內部作業組織之組織簡則。
八、議決辦理各項社區福利服務活動辦法及收費標準。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各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縱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理事長對內縱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工作計劃暨預、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無給職,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得置社會工作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肆、會 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伍、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三、社區生產收益。
四、政府機關之補助。
五、捐助收入。
六、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配合政府會計年度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會年度預決算書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 十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陸、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同。
第三十三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如後下: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訂定。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訂定。
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變更通過。